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8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皮窝乡。
被执行人:余明富,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勇与被执行人余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川1781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法律文书余明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成勇到期欠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8年7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余明富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5月10日、8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余明富银行、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无名下财产登记信息。
3、2018年6月12日,本院通过不动产中心对余明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余明富在万源市黄钟镇有房屋一套已被万源市人民法院以(2018)川1781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2018)川1781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保全,在万源市太平镇长征路已被万源市人民法院(2017)川1781执保17号执行执行裁定书、(2017)川1781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保全,在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房屋一套已被万源市人民法院(2017)川1781执保17号执行裁定书、(2017)川1781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保全,以上三套房屋已被另案查封且办理抵押手续,短期内无法处置。。
4、2018年6月13日,本院对余明富户籍地址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余明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涉及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