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朝惠,女,生于1982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钟方友,男,生于1981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子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朝惠与被执行人钟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朝惠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方友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4月27日、8月4日、9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人行、四川省不动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2018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存款已20000元额度网络冻结,冻结信息反馈冻结余额573.71元、420.91元。对被执行人其他账户未采取冻结、扣划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8年6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有登记的位于四川省太平镇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向协助执行单位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查封裁定书本院通过短信方式送达被执行人。
4、2018年9月11日,经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小区物业调查,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已欠缴了2年物业管理费。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钟方友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以短信方式告知。
6、2018年9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且已查封,但因该财产的价值超出执行标的较大,本院暂不宜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