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袁官林,男,生于1979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被执行人:瞿世明,男,生于1976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申请执行人袁官林与被执行人瞿世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川178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瞿世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袁官林劳动报酬款1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瞿世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2017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到位10450元,仍有7550元及利息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1、2017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3月8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8月6日分别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瞿世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3月13日本院在万源市不动产中心进行查询,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
4、2018年8月17日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住所地村主任,证实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2018年3月7日已将被执行人瞿世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瞿世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袁官林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杨 丹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