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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德泽与杨正德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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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15:52:3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德泽,男,生于19677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铁溪镇。

被执行人:杨正德,男,生于19793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竹峪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2017)1781民初692号调解书,于20183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德于20186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袁德泽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正德未能主动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18326日、723日对杨正德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暂无存款收入。

2、本院于2018723日对杨正德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名下有车牌为:川SRXXXX蒙迪欧汽车一辆,本院以(2018)川178130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82日予以查封。

3、本院干警于2018723日对杨正德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将杨正德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干警于2018718日对杨正德户籍地址进行了传统调查,经反馈杨正德长期在外务工,名下无其他备案登记财产,无政策性收入。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被查封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