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德泽,男,生于1967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铁溪镇。
被执行人:杨正德,男,生于1979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竹峪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2017)川1781民初692号调解书,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德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袁德泽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正德未能主动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7月23日对杨正德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暂无存款收入。
2、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对杨正德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名下有车牌为:川SRXXXX蒙迪欧汽车一辆,本院以(2018)川1781执30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8月2日予以查封。
3、本院干警于2018年7月23日对杨正德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将杨正德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干警于2018年7月18日对杨正德户籍地址进行了传统调查,经反馈杨正德长期在外务工,名下无其他备案登记财产,无政策性收入。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被查封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