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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建与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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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15:50:4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460

申请执行人:杨新建,男,汉族,生于195412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刘建刚,男,汉族,生于195919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建与被执行人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81民初2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按该法律文书刘建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86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建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61日、726日、11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刘建刚地方银行(人行)、工商、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均未有财产登记信息。

3201861日、118日,本院在四川省万源市不动产中心对刘建刚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有房产登记信息。

42018115日、116日,本院对刘建刚退休单位安康市铁路工务段、西安市陕西省社保局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刘建刚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