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项能学,男,生于1973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被执行人:陈邦远,男,生于1989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
项能学与陈邦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公证处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万公证字第368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万源市公证处已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万公证执字第002号公证执行证书,依法赋予前述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项能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邦远偿还欠款30000元、违约金6000元、公证费175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7月24日本院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陈邦远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年7月18日、9月13日、12月1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邦远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车辆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
3. 2018年12月1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陈邦远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太堡寺村,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8年8月22日,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项能学的婚姻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之妻马光清系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先农坛村人,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前往该村调查,经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 2018年8月1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邦远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 2018年9月5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邦远在该中心无账户。
7. 2018年9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陈邦远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8. 2018年7月22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邦远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于同日对被执行人陈邦远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陈邦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项能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6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邦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项能学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杨 丹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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