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向德兰,女,生于1964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被执行人:彭文春,男,生于1987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玉带乡。
申请执行人向德兰与被执行人彭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德兰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彭文春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文春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
3.在执行中,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彭文春的婚姻登记情况,查明其于2010年10月12日与谢大英登记结婚,无其他婚姻登记信息;但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0月27日与谢大英在本院调解离婚,目前谢大英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彭文春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玉带乡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父母均为残疾人、低保户,于2014年被纳入精准贫困户,至今未脱贫,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无法联系,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干警前往万源市房屋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文春房产登记信息。
6.本院干警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文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未发现其工作单位信息。
7.本院干警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文春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文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彭文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德兰,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彭文春名下暂无才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向德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远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