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吴俊,男,生于1987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胡月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张祥娟,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俊与被执行人胡月林、张祥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月林、张祥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申请人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1月1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2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张祥娟、胡月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张祥娟进行了谈话。
2、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账户、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等不动产。
3、2018年8月14日,本院通过对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等不动产财产。
4、2018年12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的万源市太平镇石岗村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的财产。被执行人张祥娟正在申请廉租房,没有稳定的收入且有一未成年学生需抚养,被执行人胡月林在达州监狱服刑。
5、2018年12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并通过短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6、2018年12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祥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343.51元、中国农业银行的450.62元、中国农业银行的3320.36元、中国工商银行的367.22元进行划扣,扣除执行费50.00元,将执行款4431.71元通过转账支付给了申请人吴俊。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胡月林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祥娟没有稳定的收入且有一未成年学生需抚养,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丹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远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