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文道政,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20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邓友成,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22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道政与被执行人邓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川1781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按该法律文书邓友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文道政欠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8年7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友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7月30日、11月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邓友成地方银行、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9月12日对邓友成人行进行了查询,均未有财产登记信息。
3、2018年9月12日,本院在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邓友成退休社保工资账户进行了传统查询,根据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的退休工资发放账号,本院已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并通过公告方式向邓友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
5、2018年11月29日,本院在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邓友成名下房产进行了查询,无本地房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将邓友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执行过程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