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生于1948年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务农。
被执行人:邹文玉,女,生于1952年1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无业。
申请执行人王小明与被执行人邹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小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在查找到被执行人邹文玉的工资存款账户后,于2017年3月9日扣划了15245元(包括执行费1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在冻结期满近一年时,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942.5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邹文玉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和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邹文玉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系本院因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冻结了该账户,于同月30日扣划了该账户上的存款26380元(包括执行费295元)并由申请执行人王小明领取;于2018年8月9日扣划了该账户上的存款8700元(包括执行费5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余除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信息和公司登记信息。
3.本院干警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邹文玉名下有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红卫路房屋一幢,该房屋于2014年9月19日设置抵押权,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00万元,抵押物估价价值为380万元,但经查找本院处理涉抵押贷款案件中发现,该房屋评估价格仅为2061358元,并不能满足偿还贷款。无其他房产登记。
4.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邹文玉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新华社区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邹文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邹文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小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6207.5元及逾期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邹文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小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O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远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