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王进,男,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张怀坤,男,生于1969年6月10日,汉族,户籍登记地;四川省万源市中坪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进与被执行人张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进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怀坤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义务(利息从2014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4月5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3月29日、7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但因余额较小,本院未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3、2018年5月17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川SUXXXX五十铃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其查封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
4、2018年5月28日,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出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 6月11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万源市太平镇东关路成套房屋予以查封。因无法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车辆、房产查封文书,本院以短信方式告知。
5、2018年8月8日本院实地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怀坤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短信方式告知。
7、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怀坤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以短信方式告知。
8、上述执行及信息,因申请执行人在广州务工, 2018年8月15日,本院以电话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本约谈内容,并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且已查封,但因该查封财产状况不明,其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 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