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银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炳,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阳春,男,生于1972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银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05)万公证字第039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银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2013年3月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唐阳春无财产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程序。2018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阳春偿还下差借款本金21400元及利息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4月25日、7月7日、9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人行、四川省不动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但因余额较小。2018年5月2日,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一账户存款网络冻结,冻结信息反馈余额“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8年8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委托平台,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法院调查其财产和下落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有登记的位于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住房一套。但该住房于2015年6月3日,本院以(2015)万源执恢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2018年6月1日,四川省蓬安县法院以(2015)蓬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不详。
4、2018年9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委托平台,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法院,对被执行人登记的位于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住房一套予以查封(轮候)。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房产查封文书,本院以公告方式送达。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阳春作出失信决定书,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6、本院对被执行人唐阳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7、上述执行及信息,2018年9月1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4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且已查封(轮候),但其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