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鼎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守仁,男,生于1970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梨树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鼎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守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78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鼎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守仁支付欠款及垫支款105666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5月5日,本院以电话短信和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4月27日、7月30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人行、四川省不动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但因余额较小,未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2018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川SUEXXX江淮牌汽车一辆,并通过网络委托平台,委托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前往该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因无法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车辆查封文书,本院以短信方式告知被执行人。
3、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电话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0000元。此款于2018年6月7日转付申请执行人。
4、2018年5月28日、10月11日,本院分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传统查询、调查,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守仁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并以短信方式告知。
6、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守仁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以短信方式告知。
7、上述执行及信息,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仍有执行标的55666元及利息和诉讼费105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且本院已查封,但因该查封财产状况不明,其财产本院未实际扣押,致该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