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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远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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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14:18:4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350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远红,男,生于19733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远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227日作出(2016)川1781民初2267号民事调解书,高远红应于20171231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欠万源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及违约金共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高远红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2018531日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120187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高远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达州监狱服刑。

2201861日、2018831日本院分别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高远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高远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814日本院在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无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

42018920日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主任,证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2018627日已将被执行人高远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高远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监狱服刑。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等被执行人出狱后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