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龚宗孝,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24日,住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
被执行人:何永森,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丝罗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宗孝与被执行人何永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81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何永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021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8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永森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4月26日、8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人行、四川省不动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永森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何永森名下虽有账户信息,但因余额较小,本院未采取冻结、扣划措施;被执行人何永森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其他查询反馈,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何永森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18年5月15日本院向何永森公告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5、2018年9月2日本院对何永森户籍地址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并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过程,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有1021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