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唐小栋,男,生于1986年8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区亭子镇,系万源市草坝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文姗,女,生于1982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万源市卫计局草坝计生服务指导站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唐小栋与被执行人文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小栋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27000元(其余利息按本金17万元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1%算至全部借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240元、公告费6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于2018年6月2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文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文姗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干警前往四川省万源市民政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文姗于2008年9月8日已离婚,无再婚登记记录。
4.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文姗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燎原社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此处为挂靠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干警前往四川省万源市房屋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文姗无房屋登记信息。应申请执行人唐小栋申请,本院干警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干警前往四川省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文姗在该中心有住房公积金20342.26元,本院已裁定提取203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唐小栋领取,收取了执行费200元。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文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文姗名下除已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唐小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40元、公告费600元,已执行20100元,尚有15474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文姗名下除已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之外,暂无其女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远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