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一),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坡乡。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坡乡。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坡乡,(系二申请执行人之父)。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坡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一)、谭某某(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1781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一)、谭某某(二)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2015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7月24日,本院通过邮寄和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7月12日、9月28日、11月3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人行、四川省不动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存款、车辆及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余额187.18元。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2018年7月13日,经万源市房产管理局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18年8月10日,经被执行人杨某某户籍地村委会书面证明:“被执行人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在户籍地无任何财产和居住房屋”。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某某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并以公告方式告知被执行人。
6、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以公告方式告知被执行人。
7、上述执行及信息,因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外省务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通过短信方式向其终本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仍有执行标的3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