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谭昌贵,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1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
被执行人:四川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昌贵与被执行人四川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川178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法律文书四川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86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8年7月10日,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四川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7月16日、9月27日、11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四川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人行)、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均未有财产登记信息。
3、2018年11月9日,本院在四川省成都市不动产中心对四川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有房产登记信息。
4、2018年11月9日,本院对四川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四川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