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昌骁,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熊义军,男,生于1988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吕明霜,女,生于1989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系被执行人熊义军之妻。
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鑫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鑫小贷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连带偿付利息122666.67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9月18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名下财产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熊义军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虹桥乡调查,经查,二被执行人近三年未在该乡境内居住,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干警前往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工作单位信息。
5.本院干警前往四川省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有房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方鑫小贷公司,并要求该公司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2666.67元及案件受理费44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鑫小贷公司释明被二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远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