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盛代中,男,生于1969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邓玉和,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盛代中与邓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盛代中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玉和返还购砖款127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邓玉和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邓玉和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邓玉和居所村主任,经了解,被执行人搬迁至街道,现举家外出已多年,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0月22日前往万源市石窝镇金峰社区, 2014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回,家庭无其他财产。
4.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前往万源市房屋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玉和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玉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未发现其工作单位信息。
6.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玉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18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盛代中反映,被执行人邓玉和在万源市石窝镇街道购买有小产权房,本院干警于2018年7月20日向出售人了解,情况属实,本院已于2018年9月5日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但因涉及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至该房屋暂无法处置。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邓玉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邓玉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盛代中,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货款127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邓玉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盛代中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远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