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 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冉启蓉,女,生于1967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苯萱,男,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熊芳,女,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彭春淞,男,生于1974 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
申请执行人冉启蓉与被执行人彭春淞、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芳、彭春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于2018年3月16日、2018年6月29日提起网络查控,除被执行人熊芳有红旗牌小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2018)川1781执288号案件中已将被执行人熊芳、彭春淞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2018年7月11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冉启蓉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苯萱到庭谈话,告知其本案即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王 滔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应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