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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启蓉与彭春淞、熊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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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5 16:10:0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1781 288

申请执行人:冉启蓉,女,生于19671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苯萱,男,生于19663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熊芳,女,生于19875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彭春淞,男,生于1974 7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

申请执行人冉启蓉与被执行人彭春淞、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芳、彭春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于2018316日、2018629日提起网络查控,除被执行人熊芳有红旗牌小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71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2018)川1781288号案件中已将被执行人熊芳、彭春淞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2018711,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冉启蓉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苯萱到庭谈话,告知其本案即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王    滔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应 超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