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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均与李良兵、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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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5 16:07:1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289

申请执行人:冉均,男,生于196410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苯萱,男,生于19663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良兵,男,生于19681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刘志英,女,生于1968418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李良兵之妻。

申请执行人冉均与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冉均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58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冉均于20183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于2018316日、519日、629日、823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8824日前往被执行人现居住地万源市向前广场进行传统调查,通过询问万源市交通局退休人员冉汉俊,证实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313日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314日对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8521日将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纳入限制消费令。

6、本院于20188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冉均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苯萱到庭谈话,告知其本案即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苯萱明确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应 超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