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冉均,男,生于1964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苯萱,男,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良兵,男,生于1968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刘志英,女,生于1968年4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李良兵之妻。
申请执行人冉均与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冉均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58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冉均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于2018年3月16日、5月19日、6月29日、8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现居住地万源市向前广场进行传统调查,通过询问万源市交通局退休人员冉汉俊,证实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纳入限制消费令。
6、本院于2018年8月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冉均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苯萱到庭谈话,告知其本案即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苯萱明确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应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