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恢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川,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向磊,男,生于1977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秦川与被执行人向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向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秦川代偿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66000.00元,逾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秦川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于2018年3月29日、5月19日、6月23日、8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向磊有尼桑牌小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
2、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即万源市太平镇古马儿社区进行调查,社区证实被执行人现居住地不详,无法查找下落。
3、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向磊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5、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向磊作出限制消费令。
6、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秦川到庭谈话,告知其本案即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向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于 淳
审 判 员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应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