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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与唐兴奇、王天鑫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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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5 15:54:2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630

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生于1973323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唐兴奇,男,汉族,生于197642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王天鑫,男,汉族,生于1965320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唐兴奇、王天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万源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法律文书唐兴奇、王天鑫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87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兴奇、王天鑫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823日、1126日、12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唐兴奇、王天鑫银行(人行)、工商、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181127日,本院通过不动产中心对唐兴奇、王天鑫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名下无本地房产登记信息。

420181127日,本院对唐兴奇、王天鑫户籍地址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唐兴奇、王天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