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廖崇波,男,生于1980年1月11日,大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固军乡。
被执行人:侯成君,男,生于1986年11月26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申请执行人廖崇波与被执行人侯成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崇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成君赔偿损失11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该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廖崇波于2018年7月30日再次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于2018年8月8日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侯成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侯成君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公司登记、证券交易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之后经过再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侯成君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5970余元,本院遂予以扣划597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廖崇波领取了该5970元(包括执行费50元)。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干警于2018年8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侯成君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团堡梁村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干警于2018年8月9日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成君有房屋登记信息。
5.本院干警于2018年9月5日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成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未发现其工作单位信息。
6.本院干警于2018年9月5日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成君住房公积金账户。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侯成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侯成君除已执行部分财产之外,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侯成君,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尚有528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侯成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