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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林与毛文金、袁佑民、杜朝元、颜林、王华书、刘钦凯、明承鑫确认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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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5 15:47:2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306

申请执行人:李天林,男,汉族,生于1971510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

被执行人:毛文金,男,汉族,生于19721010日,住四川省青神县西龙镇。

被执行人:袁佑民,男,汉族,生于195382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

被执行人:王华苏,男,汉族,生于194885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执行人:颜林,男,汉族,生于19759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杜朝元,男,汉族,生于19488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

被执行人:刘钦凯,男,汉族,生于1958918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2015)万源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3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文金、袁佑民、杜朝元、颜林、王华书、刘钦凯、明承鑫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天林下余款项2047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笔欠款已分项履行(按比例分配偿还),被执行人王华书、刘钦凯、明承鑫已按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毛文金有42928.00元未履行、袁佑民有38874.00元未履行、颜林有38874.00元未履行、杜朝元有38874.00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分别于2018321613日、819毛文金、袁佑民、颜林、杜朝元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且无存款收入。

2、本院分别于2018321613日、819毛文金、袁佑民、颜林、杜朝元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且无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毛文金、袁佑民、颜林、杜朝元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干警于201875日对毛文金、袁佑民、颜林、杜朝元原工作地进行了传统调查,经反馈毛文金、袁佑民、颜林、杜朝元在当地已未开采煤矿,名下无其他备案登记财产,无政策性收入。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