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李词庆,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贺孪,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赵塘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词庆与被执行人贺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8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贺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00元及利息,其未有履行义务。2018年3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
1、2018年3月5日本院已通过网络查询对贺孪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暂无存款。
2、2018年3月5日本院已对贺孪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经反馈,该车辆已被强制注销,无法办理查封手续。
3、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已将贺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于2018年5月6日对贺孪户籍地乡政府进行了传统调查,乡政府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贺孪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词庆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