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行 > 执行动态
李词庆与贺孪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5 15:44:1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232

申请执行人:李词庆,男,汉族,生于198710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贺孪,男,汉族,生于19886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赵塘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词庆与被执行人贺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8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贺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00元及利息,其未有履行义务。201831日本院立案执行。

1201835日本院已通过网络查询对贺孪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暂无存款。

2201835日本院已对贺孪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经反馈,该车辆已被强制注销,无法办理查封手续。

3、本院于201836日已将贺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于201856日对贺孪户籍地乡政府进行了传统调查,乡政府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贺孪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词庆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