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何君强,男,生于1976年5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丁良松,男,生于1980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君强与被执行人丁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君强于2017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君强于同年6月,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2018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何君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良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7年3月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4月27日、6月20日、8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人行、四川省不动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信息,但因余额较小,未采取冻结、扣划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川SGXXXX宗申牌车辆一辆登记信息,但该车辆反映登记信息为2007年11月,至今达11年之久,车辆现状不详。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该车辆已灭失。
3、2017年3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在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房屋拆迁补偿收入51025元予以扣留。但因该扣留款系被执行人无任何准建手续且尚未完工的房屋,是否符合房屋拆迁补偿条件不确定,该扣留款本院未实际提取。
4、2018年5月28日,本院经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小区物业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良松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7、本院对被执行人丁良松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8上述执行及信息,本院2018年9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虽对被执行人在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房屋拆迁补偿收入51025元予以扣留。但因被执行人所建房屋无任何准建手续且尚未完工,是否符合房屋拆迁补偿条件不确定,本院实际提取该扣留款条件未成交就。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