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龚福春,男,生于1974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被执行人:杜江,男,生于1977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龚福春与被执行人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7)川198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福春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江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8年7月27日本院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杜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2018年7月20日、9月13日、10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杜江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川SRXXXX“宝马”牌车辆一辆,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了(2018)川1781执5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车辆,并于2018年7月31日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车辆未实际掌控,至本院暂无法处置;除该车之外,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公司登记、证券交易信息。
3. 2018年12月12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杜江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魏家镇街道支部书记,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8年8月13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杜江有房屋登记信息,但均已抵押担保。
5.2018年9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江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未发现其工作单位信息。
6.2018年9月5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未发现杜江住房公积金账户。
7.2018年8月2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民政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杜江已于2014年5月15日登记离婚,无再婚登记信息,无法查找配偶财产信息。
8.2018年8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杜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杜江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龚福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杜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龚福春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