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董文芬,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7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余明富,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黄钟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文芬与被执行人余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川178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法律文书余明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8年3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3月28日、8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其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6月12日本院已对余明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在万源市黄钟镇街道有房屋一套已被本院以(2018)川1781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2018)川1781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保全;在万源市太平镇长征路房屋一套已被本院(2017)川1781执保17号执行执行裁定书、(2017)川1781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保全;在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房屋一套已被本院(2017)川1781执保17号执行裁定书、(2017)川1781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保全;以上三套房屋已被另案查封,短期内无法处置。
4、2018年6月13日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证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将余明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虽可供执行财产,但涉及另案诉讼,本院暂不能处置,对此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