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陈友轩,女,生于1972年10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左岚乡。
被执行人:彭文春,男,生于1987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玉带乡。
申请执行人陈友轩与被执行人彭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友轩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2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彭文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于同年5月2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文春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
3.在执行中,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彭文春的婚姻登记情况,查明其于2010年10月12日与谢大英登记结婚,无其他婚姻登记信息;但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0月27日与谢大英在本院调解离婚,目前谢大英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为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本案所涉债务为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形成,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不应调查谢大英名下财产。
4.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彭文春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玉带乡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父母均为残疾人、低保户,于2014年被纳入精准贫困户,至今未脱贫,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无法联系,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干警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文春房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文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彭文春名下暂无才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O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远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