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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友轩与彭文春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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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5 13:05:3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1781388

申请执行人:陈友轩,女,生于1972102日,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左岚乡。

被执行人:彭文春,男,生于198710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玉带乡。

申请执行人陈友轩与被执行人彭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911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友轩于20184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2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于2018427日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彭文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于同年52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42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文春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

3.在执行中,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彭文春的婚姻登记情况,查明其于20101012日与谢大英登记结婚,无其他婚姻登记信息;但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于20141027日与谢大英在本院调解离婚,目前谢大英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为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本案所涉债务为20169月至201612月期间形成,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不应调查谢大英名下财产。

4.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彭文春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玉带乡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父母均为残疾人、低保户,于2014年被纳入精准贫困户,至今未脱贫,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无法联系,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干警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文春房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文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彭文春名下暂无才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薛红兵

      陈武雄

       

二O一八年九月三日

 

      苏远坤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