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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号与郑永强拖欠货款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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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5 13:01:2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427

申请执行人:陈号,男,汉族,生于196932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郑永强,男,汉族,生于1972112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号与被执行人郑永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川1781民初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法律文书郑永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07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85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22018510日、8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郑永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其中有摩托车一辆,因价值无法实际控制,而未查封。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79日,本院通过不动产中心对郑永强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1883日,本院对郑永强户籍地址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郑永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

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black;letter-spacing:-.2pt; mso-font-kerning:0pt'>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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