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
法定代理人:汪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
委托代理人:郑中良,四川省万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唐某某,女 ,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万源市法院做出的(2016)川1781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唐某某应支付汪某抚养费每月500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汪某年满18岁止。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3月7日、7月25日、8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对唐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8年8月10日, 本院通过被执行人唐某某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了解,也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8年8月20日,本院通过悬偿执行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果。
4、2018年8月29日,本院通过万源市不动产中心查询其财产无果。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汪某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之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杨 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font-size:15.0pt;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 color:bl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