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舒昌明,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20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曹光洪,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8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舒昌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2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昌明与被执行人曹光洪、舒昌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光洪、舒昌琼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舒昌明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4月26日,由于被执行人曹光洪、舒昌琼具体住址不祥,本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2、2018年5月30日、7月31日、8月24日、9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对曹光洪、舒昌琼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曹光洪的银行存款冻结了912.53元和216.82元;对舒昌琼的银行存款冻结了9641.62元和2017.77元。其他的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8月29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曹光洪、舒昌琼的房产信息进行调查,没有发现房产信息。
4、2018年9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曹光洪、舒昌琼所在的白沙镇工农街社区居委会调查,没有发现曹光洪、舒昌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光洪、舒昌琼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曹光洪、舒昌琼名下除了已扣划的10960.00元的银行存款外,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舒昌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舒昌明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杨 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