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邱洪登,男,生于1985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刘汗松,男,生于1985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蒿坝乡。
被执行人:朱启兵,男,生于1984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杨秀宗,女,生于1981年2月15日,汉族, 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洪登、刘汗松与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万源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邱洪登58226.12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3月25日,本院向朱启兵、杨秀宗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
2、2018年3月21日、7月9日、9月10,本院通过网络对朱启兵、杨秀宗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8年9月11日,本院对朱启兵、杨秀宗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朱启兵、杨秀宗的房产信息资料。
4、2018年9月12日,本院通过对朱启兵、杨秀宗所在万源市天马山社区调查,只是提供杨秀宗在学校煮饭,每月有1600.00元的工资,其他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5、2018年8月25日,本院通过悬偿公告朱启兵、杨秀宗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找无果。
8、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除了杨秀宗有零工工资1600.00元外)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邱洪登之父邱锡彬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邱锡彬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之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杨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