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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洪登、刘汗松与朱启兵、杨秀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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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2 17:16:2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1781执恢28

申请执行人:邱洪登,,生于19851224,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刘汗松,,生于198533,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蒿坝乡。

被执行人:朱启兵,,生于1984323,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杨秀宗,,生于1981215,汉族, 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洪登、刘汗松与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万源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邱洪登58226.12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8325日,本院向朱启兵、杨秀宗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

22018321日、79日、910,本院通过网络对朱启兵、杨秀宗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8911日,本院对朱启兵、杨秀宗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朱启兵、杨秀宗的房产信息资料。

42018912日,本院通过对朱启兵、杨秀宗所在万源市天马山社区调查,只是提供杨秀宗在学校煮饭,每月有1600.00元的工资,其他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52018825日,本院通过悬偿公告朱启兵、杨秀宗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找无果。

8、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朱启兵、杨秀宗(除了杨秀宗有零工工资1600.00元外)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邱洪登之父邱锡彬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邱锡彬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之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陈 武 雄

      薛 红 兵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