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恢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左岚乡。
被执行人:蒲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渝0229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蒲某某应支付潘某某经济补偿款1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3月8日、8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蒲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在万源市农业银行有存款3970.00元,其他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8年8月20日,本院对蒲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3、2018年8月13日, 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蒲某某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了解,也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8年6月20日,本院通过悬偿执行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果。
5、2018年6月15日,本院通过万源市房管局查询其财产无果。
6、2018年9月4日,本院将蒲某某已冻结的存款3970.00元扣划至本院案件款专户并已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蒲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蒲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潘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之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杨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line-height-rule:exactly'>
ght:25.0pt;mso-line-height-rule:exact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