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李广琼,女,生于1970年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孟友方,男,生于1991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琼与被执行人孟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孟友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广琼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6月15日,本院由于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孟友方,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2018年8月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孟友方家中,再次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孟友方的母亲刘代碧。
2、2018年6月14日、7月9日、8月14日、9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对孟友方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8年8月3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孟友方住所地万源市白沙镇金鸡坪村调查,没有发现孟友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8年8月25日,通过悬偿公告查找孟友方的财产线索无果。
5、2018年9月26日,对孟友方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孟友方的房产信息资料。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孟友方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孟友方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广琼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广琼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之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杨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