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朝建,男,生于1966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邓春梅,女,生于1970年11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义强,男,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银铁乡。
被执行人:胡朝秀,女,生于1965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朝建、邓春梅与被执行人陈义强、胡朝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陈义强、胡朝秀应支付侯朝建、邓春梅借款本金35.1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3月10日,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
2、2018年3月19日、5月9日、7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对陈义强、胡朝秀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8年7月10日,对陈义强、胡朝秀社保工资进行查询,查明胡朝秀有退休工资每月1754.75元;2018年7月27日,本院对其每月工资900.00元予以冻结。
4、2018年9月11日,本院通过万源市房管局对陈义强、胡朝秀的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房产信息。
5、2018年9月12日, 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胡朝秀所在地的社区调查了解,也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义强、胡朝秀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义强、胡朝秀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侯朝建、邓春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之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杨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