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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华桥、陈维菊与刘理齐、蒋代书、周良义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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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2 17:00:3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1781302

申请执行人:付华桥,男,生于1957 10 20 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陈维菊,女,生于1961 1 1 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刘理齐,男,生于1974 12 30 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八台乡。

被执行人:蒋代书,女,生于1975 6 16 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八台乡。

被执行人周良义,男,生于1970 12 26 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华桥、陈维菊与被执行人刘理齐、蒋代书、周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7)178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刘理齐、蒋代书、周良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付华桥、陈维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8320日,本院向刘理齐、蒋代书、周良义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22018321日、515日、629日、910,本院通过网络对刘理齐、蒋代书、周良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蒋代书有存款3950.00元,周良义有存款18819.00元。其他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8323日,对周良义的银行存款18819.00元予以冻结;2018421日,对蒋代书的银行存款3950.00元予以冻结。201877日,本院对蒋代书的银行存款3950.00元予以了扣划;2018717日,对周良义的银行存款予以了扣划。2018727日,申请执行人付华桥已将案件款22750.00元领取。

   42018810日,本院通过对刘理齐、蒋代书所在是万源市八台镇桅杆坪村村委会及周良义所在的万源市白沙镇青龙嘴村村委会调查,发现刘理齐、蒋代书虽有房产但产权状况无法查清;周良义没有房产,其他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52018825日,本院通过悬偿公告对刘理齐、蒋代书、周良义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找无果。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理齐、蒋代书、周良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理齐、蒋代书、周良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付华桥、陈维菊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之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陈 武 雄

                                 薛 红 兵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