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3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二),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某某(一),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徐某某(二),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徐某某(一)之父。
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徐某某(一)之母。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一)、张某某、王某某(二)与徐某某(一)、徐某某(二)、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川178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被执行人徐某某(一)、徐某某(二)、郑某某应反还申请执行人彩礼金63080万元。
本院已扣划徐某某(一)的银行存款25270元、徐某某(二)的银行存款510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某某(一)在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开户的帐户、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和平路营业所开户的帐户予以冻结;已对被执行人徐某某(二)在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开户的帐户予以冻结;已对被执行人郑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开户的帐户予以冻结。
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徐某某(一)、徐某某(二)、郑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虽然有财产,但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的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牟 必 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