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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一)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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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0 16:33:0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39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一),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法定代理人:廖某某(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一)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114日作出(2016)川178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子独立生活止。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201818日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万源市太平镇银铁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出据证明,被执行人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执行人杨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陈 武 雄

        薛 红 兵

代理审判员    李 作 友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