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一),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法定代理人:廖某某(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一)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川178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子独立生活止。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2018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万源市太平镇银铁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出据证明,被执行人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执行人杨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代理审判员 李 作 友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