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农民。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万源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第二条约定,李某某与袁某某婚生子女袁某、袁某某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被执行人袁某某自愿给付婚生子袁某某的抚养费每月700元至袁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给付方式:2013年11月前给付本年的子女抚养费。此后抚养费按半年累计给付,分别为每年6月前、12月前付清)。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袁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870元予以冻结并扣划。
本院已对袁某某所有的车辆委托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
本院已于2018年2月5日将被执行人袁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袁某某的高消费。
截止2017年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尚有32480元未受偿。
被执行人袁某某虽然有财产,但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述清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王永升
二O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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