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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与韦小权、朱长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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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0 16:26:3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178150

申请执行人:何敏,女,生于19691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韦小权,男,生于197212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朱长芳,, 生于198534,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何敏与韦小权、朱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法院做出的(2016)178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判决韦小权、朱长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敏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8110日对被执行人韦小权、朱长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2018621日对被执行人韦小权、朱长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2018613日对被执行人韦小权、朱长芳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发现韦小权、朱长芳在成都市双流有按揭住房一套(已移交评估)。

本院在(2018)川178150号案件中,将韦小权、朱长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无法执行。2018623日,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将终本程序告之申请执行人何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之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陈 武 雄

        薛 红 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