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谢贵毅,男,生于1970年10月6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张华,男,生于1985年6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住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贵毅与被执行人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谢贵毅借款286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2月2日、5月31日,6月2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华在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有住房一套,并于2018年2月7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但因该房屋价值明显大于本案申请标的额,故本院未予处置。本院已将查封结果通过短信告知被执行人张华。
本院在(2018)川1781执恢17号案件中已将被执行人张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2018年6月29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谢贵毅到庭谈话,告知其本案即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王 滔
二O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应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