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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体强与张昌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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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0 16:20:0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恢18

申请执行人:杜体强,男,汉族,生于19791125日,住万源市官渡镇。

被执行人:张昌海,男,汉族,生于196378日,住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体强与被执行人张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川178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法律文书张昌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共计383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已对张昌海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暂无存款。

本院已对张昌海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名下登记车辆。

本院已对张昌海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张昌海名下有房屋一栋,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进入评估程序,现评估报告结果已出,因被执行人现有其他案件在紫阳县法院有多起未处理案件,且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暂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处置。

本院已将张昌海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暂被本院查封,因有其他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短期内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