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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发兴与孙成安、高文奎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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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0 16:16:3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2

申请执行人:杜发兴,男,汉族,生于19521224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罐坝乡。

被执行人:孙成安,男,汉族,生于1976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罐坝乡。

被执行人:高文奎,女,汉族,生于19749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罐坝乡,系孙成安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发兴与被执行人孙成安、高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川178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法律文书孙成安、高文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共计5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已对孙成安、高文奎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暂无存款。

本院已对孙成安、高文奎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名下登记车辆。

本院已对孙成安、高文奎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名下登记房产信息。

本院已将孙成安、高文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一直在外务工无法取得联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