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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清与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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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0 16:13:4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1781112

申请执行人:丁国清,,生于1950120,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丝罗乡。

被执行人:王小兰,,生于1969420,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国清与被执行人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法院做出的(2017)178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王小兰应支付丁国清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8115日,通过网络对王小兰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8630,通过在当地调查,没有发现王小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77日,通过网络对王小兰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2018)川1781112号案件中,将王小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73日,通过和丁国清谈话,将本院按终本程序结案的意思告之申请执行人丁国清。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之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长 陈 武 雄

    员 薛 红 兵

代理审判员 王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