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陈术英,女,生于1977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文崇镇。
被执行人:李大红,男, 生于1972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
被执行人:李世常,男,生于1979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
本院在执行陈术英与李大红、李世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开江法院做出的(2017)川1723民初字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判决李大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术英借款100000.00元;李世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将李大红在开江县财政局的应收工程款1500000.00元予以冻结。
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大红的工程款被拨付至开江县劳动监察大队,2018年2月8日,本院将开江县劳动监察大队在开江县信用社的银行账户3423700.00元予以冻结。
2018年2月13日,开江县劳动监察大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做出裁定。
2018年5月31日,被执行人李大红所属的广西华南建设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在(2018)川1781执73号案件中,将李大红、李世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无法执行。2018年6月12日,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将终本程序告之申请执行人陈术英。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之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于 淳
审 判 员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