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笔录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18年7月6日14时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审判员:陈玉林
书记员:王曲
书: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位置就座。
收缴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书:根据法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
三、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果屑;
六、携带无线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及无线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座。
审判员: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按指定到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员开庭。
审:万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江伟诉被告万国军、阮书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审核双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江伟本人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陈述其身份信息。本案的被告万国军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陈述其身份信息。本案的被告阮书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处理,现向原告方核实其身份信息。
原告:江伟,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舒昌骁、赵继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万国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5日,现住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赵鹏,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2:阮书茂,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7日,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原告,你对被告今天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你对今天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被告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出庭参加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41条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案情可以分别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万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玉林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曲担任庭审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得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审: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代:不申请。
审: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收到《诉讼须知》和《举证通知书》?
原代:收到。
被代:收到。
审:双方的权力义务已经在《诉讼须知》和《举证通知书》中予以告知,本庭将不再复述。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64条之规定,现在宣布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庭认为应该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本案无关的,本案不作调查。先由原告或者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本庭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及列举证据。
原代:宣读《起诉状》(详见卷宗)。
审:请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1代:第一,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定的保护利率,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原告作为出借人是否支付了借款或者支付了多少需提供证据进行佐证;第三,原告作为出借人在万源市法院有多个案件,属于个人,并且高利,我们认为原告有放高利贷的嫌疑,请求法院予以查实并进行处罚;综上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
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答辩,本庭归纳本案有争议的焦点:1、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了法定利率,超过部分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出借人即本案的原告是否向借款人万国军支付了本案所涉的借款100万元;3、原告方江伟是否向被告发放了高利贷。原、被告双方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1代:无异议。
(中间过程略)
审:经过今天的庭审,原告方向本庭提供了证据并经被告方进行质证,本案的事实也查清,双方也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其辩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宣布判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定期宣判,一种是当庭宣判,本案采用定期宣判,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判决内容以本院的判决书为准。
审:今天的庭审活动已由书记员全部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应核对笔录,核对笔录无误后应签字或捺印,拒不签字或捺印的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原: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审:万源市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告江伟诉被告万国军、阮书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