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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81民初775号图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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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03 13:46:59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1)
  • (庭审现场2)

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笔录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18年7月2日14时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审判长:陈玉林 审判员:杨斌远、罗霞,

书记员:王曲

书: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位置就座。

收缴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书:根据法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

三、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果屑;

六、携带无线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及无线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审判长: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按指定到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员开庭。

审:万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成良诉被告成家碧、李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审核双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本案的被告成家碧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由原告陈述被告成家碧身份信息。

原告:王成良,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13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庙沟河社区一组。

委托代理人:熊长均,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中良,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成家碧,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28日,住四川省万源市。(未到庭)

被告2:李中江,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2日,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大继,生于1964年5月16日,汉族,住万源市,系李中江亲属,一般授权。

审:原告,你对被告今天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你对今天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2: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被告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出庭参加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41条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案情可以分别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被告成家碧下落不明,本案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万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玉林、杨斌远、罗霞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玉林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曲担任庭审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得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审: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2:不申请。

审: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收到《诉讼须知》和《举证通知书》?

原:收到。

被2:收到。

审:双方的权力义务已经在《诉讼须知》和《举证通知书》中予以告知,本庭将不再复述。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64条之规定,现在宣布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庭认为应该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本案无关的,本案不作调查。先由原告或者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本庭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及列举证据。

原代:宣读《起诉状》(详见卷宗)。

审:请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2代:宣读《答辩状》(详见卷宗)。

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李中江的答辩及被告李中江代理人的补充意见,本庭归纳本案有争议的焦点:1、本案的被告人李中江是该借款的担保人或者是见证人双方有分歧;2、本案的借款原告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案无争议的焦点:即2014年6月18日被告成家碧向原告王成良借款并书写借据一张,借款金额为十一万元约定利息月利率为2分,该借据上有借款人成家碧的签名和本案被告李中江签名。原、被告双方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2代:对无争议的事实有异议,当时打的借条是现金支付但不是现金支付,只是换的条子。11万元是加的利息。

审:针对被告方的补充,将被告补充的作为争议的事实,也就是该借款究竟为2014年6月18日的借款或者是2012年的借款,2012年借款10万元,到2014年含利息11万元并转写了条据。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被告方还有无争议事实?

被2代:没有。

审:法庭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1、被告成家碧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成家碧借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李中江提供担保;3、原告王成良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原告2011年6月13日现金取款10万元。

审:被告方是否需要查看证据?

被2代:需要。

 

(中间过程略)

 

审:鉴于本案被告成家碧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及经本庭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庭在庭上就不再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原代: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2代: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合议庭对双方举证质证的证据当庭进行的认证。本案的事实基本查清,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充分发表了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法院宣布判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定期宣判,一种是当庭宣判,本案采用定期宣判,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判决内容以本院的判决书为准。

审:今天的庭审活动已由书记员全部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应核对笔录,核对笔录无误后应签字或捺印,需要说明的是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及是否需要复庭的问题,后面在通知。拒不签字或捺印的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原: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审:万源市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的告王成良诉被告成家碧、李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宣布休庭。

责任编辑:审管办